生活禁忌
1、從農曆正月十三日算起,往後每月向前推兩天,即正月十三,二月十一,三月初九,四月初七,五月初五,六月初三,七月初一,七月二十九,八月二十七,九月二十五,十月二十三,十一月二十一,臘月十九。不事嫁娶,不動土木,不走親友。目前,民間對這些忌日是否都記得那麼準確,倒也未必,但對於正月十三這個日子,卻還執行得此較認真,象正月開始的建房、給新嫁出去的女兒送節,無論如何都要避開這一天。
2、其他禁忌
(1)六月、臘月不動土,不搬家。
(2)初一、十五不看望病人,下午不看望病人。
(3)正月初五不走外婆家。
(4)婦女生孩子後第四天、第六天不去看望。
註:舊時醫學不發達,初生嬰兒易染四六風,故鄉人忌四六以避嫌疑。
(5)婦女熬娘家或走其他親戚,過節前必須回家。
(6)嫁出去的女兒不許在娘家生孩子。
(7)新媳婦下轎(車)時,四種人應當迴避。
A、孕婦;B、寡婦;C、新婚不過百天的男女;D、服喪不過百天的男女。
(8)借中藥鍋不能送,要請人家來取。
(9)不許戴孝進別人家門。
(10)喪儀和上供後的蒸食,回家進大門前必須掰碎。
(11)喪事後頭一年春節不許貼紅春聯。
(12)客人走後不許掃地。
(13)客人吃飯時不許刮鍋。
(14)逢宴請,父子不同席,師徒不同席。
(15)年齡不過12歲的兒童,其衣服不許搭晾在露天過夜。
(16)蓋房禁忌:①院子不正不能蓋房。②不能顛梁、倒柱、交間椽。
註:此指蓋木房。以木作梁,必須大頭朝外,有向內「發」之意;以木作柱,必須大頭在下,有向上「發」之意;以木作椽,兩頭必須在上下檁條的同一位置,不能上頭在這間,下頭又在另一間。
3.不准「大口」對「小口」。
註:「大口」指門,「小口」指窗。如蓋東房,必須與西房門對門,窗對窗。倘門與窗相對,則被稱為「大口吃小口」,為建房之大忌。
4.槐木、柳木不上房。在民間的觀念中,「槐」字有「鬼」,「柳木」容易成精,即人常說的「柳樹精」。房上若有「鬼」或「柳樹精」,家中便不會安寧,故蓋房忌用槐、柳。
實際情況是,槐木生長期長,舊時為不可多得的硬木料,多用來製作器具,故有「寸槐,不可燒柴」之諺。用其作房木,似有大材小用之嫌。柳木恰好相反,為速生樹種,屬軟木料,不結實,又易生蟲,故亦不用其作房木。為了讓人們記住這些常識,古人便將其以禁忌的形式流傳下來。
5.民諺曰:「東高不算高,西高壓斷腰」。
意思是如果東、西兩家房子並列,東邊的房脊比西邊的高出一點還有情可原,若西邊的房脊高出東邊的房脊,則認為是欺人。
6.院中水必須從大門前流過。
7.廳房、門房間數必須是三、五等單數,不能為二、四等雙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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